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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_“BIG HORSE SUPPLY 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自 : 好听商标转让网
发布时间:2021-03-25
申请人:深圳市大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2451号“BIGHORSESUPPLY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5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0年8月6日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2451号“BIG HORSE SUPPLY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关于第38382451号“BIG HORSE SUPPLY近似商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2451号“BIGHORSESUPPLY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5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0年8月6日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2451号“BIG HORSE SUPPLY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关于第38382451号“BIG HORSE SUPPLY近似商标
本文链接: http://bigsupply.immuno-online.com/view-750953.html
发布于 :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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